台中縣聲暉協進會
index

gif

八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訂定
八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修訂
八十四年一月十五日 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 修訂(刪除第七條)
八十六年一月十九日 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 修訂
八十九年二月二十日 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修訂(第廿一、廿七條 )
九十一年三月0二日 第五屆第三次會員大會 修訂(第九條第三項)
九十三年三月十四日 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修訂(第七、十二條)
九十四年三月十三日 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 修訂(第五條)
九十八年三月十五日 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 修訂(第七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中縣聲暉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結合各界愛心,以推動下列事項為宗旨:
1.倡導聽障兒之學前口語教育,促其回歸教育主流。
2.結合聽障者家長及熱心人士力,以謀提昇聽障者之教育品質與就業機會。
3.提供聽障家長專業知識訊息。
4.聯繫國內外有關機構,增進專業知識交流。

 
第四條
  本會以台中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台中市潭子區中山路一段一八五巷一號)
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辦事處。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1.設置基金推動聽障兒學前口語教育。
2. 協助政府辦理各項殘障福利工作。
3. 促進聽障教育資訊之交流及家長之聯誼。
4. 輔導貧困聽障家庭子女之認養及獎助金之辦理。
5. 鼓勵與督促聽障教育之執行以落實政府聽障教育之政策。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凡贊同本會組織章程,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會員分為下列六種:
1、基本會員:
設籍本縣聽障者家長暨聽障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 會費者;弱勢聽障家庭經社工員訪視評估並提報理事會通過,得免繳納會費。
2、外埠會員:
非設籍本縣聽障者家長暨聽障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者。
3、贊助會員:
愛心人士每年贊助貳仟元會務基金,填具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通過者。
4、榮譽會員:
對本會會務發展有特殊貢獻,經理事會出席三分之二理事通過者,即為榮譽會員,不受基本會費繳納之限制。
5、.團體會員:
凡愛心機構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6、永久會員:
會員一次繳交貳萬元以上會費,填具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通過者。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註銷會籍:
1、喪失會員資格者。
2、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3、每年元月份開始收繳會費,二月底截止,三月至六月催收,未於六月底前繳交會費者予以停權,寬限半年,繳清者予復權,當年十二月底止仍未繳清者除籍。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以本會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一條
  會員經註銷會籍或退會者,己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1、基本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罷免權與被選舉權,每一會為一權。
2、外埠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團體會員可出席會員大會,可提議諮詢,但不得享有選舉、被選舉、表決、罷免等權利。
3、會員法定出席人數之計算以基本會員總數為準。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訂定與變更章程,但需主管機關核准。
2、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5、議決財產之處分。
6、議決團體之解散,但需經主管機關核准。
7、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及會員代表之註銷資格。
8、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經由會員大會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
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若選罷法第七條第七款方式辦理選舉,則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授權由理事會提出,或由會員向理事會登記,其人數應為選出名額同額以上,如登記名額不足應選出額時,由理事會決議提名補足之。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限。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2、審核會員之資格。
3、選舉或罷免 常務理事、理事長。
4、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聘免工作人員。
6、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7、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之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處理公務,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1、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審核年度決算。
3、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
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喪失會員資格。
2、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被罷免或撒免者。
4、受停權處分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及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 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也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會員之除名。
3、理事、監事之罷免。
4、財產之處分。
5、團體的解散。
6、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會十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分發應出席人員及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1、入 會 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臺幣伍佰元整。
2、常年會費:會員每年應一次繳納新臺幣陸佰元整。
3、會員捐款。
4、基金及其孳息。
5、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決算報告,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台中縣聲暉協進會 會址:427 台中市潭子區中山路一段一八五巷一號三樓 電話:04-2531-4712 傳真:04-2531-2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