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縣聲暉協進會

logo index mail mail index

mail index
   
公告受理98年度住宅補貼
 
     
   

主旨:公告受理98年度住宅補貼。
依據: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3點。
公告事項:
一、住宅補貼方式及計畫辦理戶數如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戶數如附件一):
 (一)租金補貼:24,000戶。
 (二)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10,000戶。
 (三)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5,000戶。
二、受理申請期間:自98年7月15日起至98年8月14日止。
三、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以掛號郵寄或送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
  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四、受理申請單位: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詳附件二)。
五、申請書取得方式:
 (一)從本部營建署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cpami.gov.tw)。
 (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免費索取。
六、申請資格:
 (一)申請租金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年滿20歲。
    2.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1戶者。
     (3)單身年滿40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3.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
    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 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
    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4.申請人家庭年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均低於附件三之金額;具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家庭暴
    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計 算。
(二)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年滿20歲。
   2.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40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3.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
    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 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
    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2)申請人二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且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以「父母
     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 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二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且 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4.申請人家庭年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均低於附件三之金額;具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家庭
   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計 算。
(三)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年滿20歲。
  2.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40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3.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僅持有一戶使用執照逾10年之老舊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
   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 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
   請者,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須僅持有1戶住宅。
  4.申請人家庭年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均低於附件三之金額;具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家庭
   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計 算。
七、住宅補貼評點基準表如附件四。
八、租金補貼額度:每戶每月最高新臺幣3千6百元,補貼期限1年。
九、購置住宅貸款、修繕住宅貸款之額度、利率、償還方式及年限如附件五。
十、申請租金補貼者,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
   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 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原住民:戶籍謄本。
  3.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4.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
   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5.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一年內曾經受家庭暴力侵害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以警察
   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報案單或 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
   庭暴力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
  6.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7.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五)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租賃契約影本。
 (七)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八)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九)家庭成員若為外籍或大陸籍人士,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僑)或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大陸籍)及出入國
    (境)紀錄證明。
 申請人承租之建物屬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者,免檢附前項第七款文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十一、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
   屬之配偶之戶口名 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原住民:戶籍謄本。
  3.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4.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
   生能力之證明。
  5.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一年內曾經受家庭暴力侵害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
   件調查表、報案單或 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暴中心轉介證明單。
  6.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7.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申請人二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檢附該住宅之貸款餘額證明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其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
   「住」、「住宅」 、「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五)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六)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七)家庭成員若為外籍或大陸籍人士,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僑)或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大陸籍)及出入國
   (境)紀錄證明。
十二、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
   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 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修繕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其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
   「住宅」、「農舍」 、「套房」或「公寓」字樣。
(四)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原住民:戶籍謄本。
   3.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4.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
    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5.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一年內曾經受家庭暴力侵害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以警察處理家庭
    暴力事件調查表、報案單或 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暴中心轉介證明單。
   6.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7.重大災害災民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五)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六)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或房屋稅籍證明。
(七)家庭成員若為外籍或大陸籍人士,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僑)或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大陸籍)及出入國
   (境)紀錄證明。
十三、申請注意事項:
(一)同一家庭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並僅得就租金補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擇一辦理;
   申請二種以上者,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駁回其全部申請。
(二)目前仍接受政府住宅貸款利息補貼、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之租金補貼、接受本部鄉村地區或其他政府之住宅費用補
   貼未滿十年或依集村興 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申請並獲獎勵及協助未滿十年者,不得申請本補貼。
(三)已申辦增撥新臺幣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者,得同時搭配本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十四、其他事項悉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辦理doc 附件一至五 208.50 Kb(營建署全球資訊網站)

 
       
台中縣聲暉協進會 會址:427 台中縣潭子鄉中山路一段一八五巷一號三樓 電話:04-2531-4712 傳真:04-2531-2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