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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手語翻譯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報考資格 】

 
公發布日: 96.11.16
文  號: 勞中二字第0960201570號
發布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摘  要: 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原文規定:
一、 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持有政府機關、學校、政府立案之聽障團體或推廣手語翻譯教育單位核發之手語翻譯專業訓練200小時(含)以上之結業證明文件者。
2、 持有政府機關、學校、政府立案之聽障團體出具從事手語相關服務工作滿一年以上證明文件者。
3、 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或兄弟姊妹中有聽覺障礙者
(以民法繼承邊法定訓序訂之及解釋)
修正規定: 「手語翻譯」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應檢資格,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6條規定為「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者」。
 
檔案下載: 發布令.jpg
進一步查詢:勞工法令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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